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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电子烟资讯
10月21日,有网友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留言,咨询关于“电子雾化器”及“烟弹”的销售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对部分电子烟,经鉴别检验,含有烟草成分,国家烟草专卖局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的,属于烟草专卖品,销售此类产品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正依法推进,其他相关内容将依法依规予以明确。
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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