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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雾化器是电子烟吗?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奶茶杯”“可乐罐”等一些非法电子烟的整治。
而悄然走红的、商家宣称不含尼古丁(烟碱)的本草、中药等雾化器,是否属于电子烟乃至非法电子烟呢?
据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姜孝贤介绍,“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件,但并非专用于电子烟。
现实中,空气加湿器、医用雾化器等均为雾化器的应用类型。
“在我国,判断一款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结合‘产品名称’‘功效宣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的可能伤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冲击与破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姜孝贤说。
也就是说,雾化器产品若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则可能被定性为电子烟:产品形状上与电子烟极为相似,或宣称不会上瘾甚至具有“辅助戒烟效果”,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诱导;产品虽然不含烟碱,但成分依然有害人体健康;放任该产品在市场上交易,会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破坏,侵害国家税收利益,阻碍国家履约控烟工作有序开展。
他进一步分析说,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被定义为“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
该定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界定。
根据这一定义,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是电子烟。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器纳入电子烟监管,例如意大利、奥地利、捷克等。
”姜孝贤说。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说,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结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认定,不含烟碱但可雾化气溶胶用于抽吸的雾化器装置设备属于电子烟。
姜孝贤认为,实践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对雾化物的有害性进行科学分析;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就产品的误导性和诱导性进行客观评估;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理诉求等,做好对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的定性。
“如果特定电子雾化器产品在外观上与电子烟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产品的功效宣称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诱导,最重要的是,其成分对人体无害(例如完全是水分),则不应当将其定性为电子烟。
”姜孝贤说。
存一定安全隐患 需加强监测监管
唐文认为,上述多重口味的本草、中药雾化器,就是电子烟,应当纳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规范生产和销售,即生产商需取得相应资质,销售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在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仅限烟草口味,其他例如薄荷、奶茶、中药等口味均属于禁止口味,添加各种雾化物口味的雾化器是非法电子烟,应被禁止售卖。
”唐文说。
在姜孝贤看来,如果相关雾化器产品被定性为电子烟,则应当将其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相关产品必须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如不得“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市场上不少雾化器外形与电子烟相似,可能吸引对烟草存在较大好奇心的未成年人群体,而打着无烟碱、水果、中药口味的雾化器,则可能让家长对其安全性放松戒备。
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管,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唐文说,这类雾化器明显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以此来逃避国家对电子烟的监管,而滥用会导致极大的安全隐患。
唐文直言,雾化器能够雾化产生气溶胶,通过呼吸进入人体,直接关乎群众身体健康,当下雾化器市场产品品类繁多,甚至出现诸多打着保健食品噱头的产品,应该有明确的监管规范约束及引导。
“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进行监管。
具体包括对雾化器生产商的资质许可、雾化器及雾化物的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给予电子烟市场进行正确、明确的引导,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唐文说。
姜孝贤说,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但电子烟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事物,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形新问题新挑战,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实践发展不断研究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电子烟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姜孝贤说,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挖掘这一规定的规范意旨,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加强对电子雾化器的监测和监管工作。
姜孝贤说:“烟草专卖局应当整合各方力量,打造电子烟共治格局,不断增强对电子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