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征求意见,全省派发2213张

2024年07月16日 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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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河北发布电子烟零售布局征求意见公告,全省派发2213张,以下为公告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数量管理、防止无序扩张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省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第六条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市场容量等因素,确定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具体数量详见附件1)。

各市县电子烟零售点达到规定数量的,不予设置新的电子烟零售点,并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九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各市县具体距离及测量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具备电子烟经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对公众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不可移动的合法的经营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等。

“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相连。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北省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标准

序号 地级市 县(市、区) 数量标准 备注

1 石家庄市:由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许可管理

长安区 80

桥西区 74

新华区 84

石家庄井陉矿区 3

裕华区 64

藁城区 10

鹿泉区 9

栾城区 3

井陉县 3

正定县 23

行唐县 6

灵寿县 4

高邑县 3

深泽县 4

赞皇县 6

无极县 13

平山县 3

元氏县 7

赵县 4

辛集市 16

晋州市 9

新乐市 10

小计 438

2 唐山市

路南区 30

路北区 79

古冶区 14

开平区 4

丰南区 12

丰润区 21

曹妃甸区 12

滦南县 13

乐亭县 21

迁西县 4

玉田县 12

遵化市 13

迁安市 16

滦州市 6

小计 257

3 秦皇岛市

海港区 98

山海关区 8

北戴河区 5

抚宁区 12

青龙满族自治县 8

昌黎县 11

卢龙县 4

小计 146

4 邯郸市

邯山区 37

丛台区 41

复兴区 3

峰峰矿区 10

肥乡区 7

永年区 14

临漳县 10

成安县 5

大名县 12

涉县 7

磁县 3

邱县 1

鸡泽县 2

广平县 1

馆陶县 1

魏县 11

曲周县 5

武安市 12

小计 182

5 邢台市

襄都区 30

信都区 27

任泽区 4

南和区 6

临城县 3

内丘县 4

柏乡县 4

隆尧县 3

宁晋县 13

巨鹿县 11

新河县 1

广宗县 5

平乡县 8

威县 2

清河县 9

临西县 4

南宫市 6

沙河市 8

小计 148

6 保定市

竞秀区 41

莲池区 66

满城区 12

清苑区 9

徐水区 11

涞水县 10

阜平县 1

定兴县 11

唐县 9

高阳县 11

涞源县 2

望都县 7

易县 8

曲阳县 5

蠡县 11

顺平县 4

博野县 2

涿州市 20

定州市 39

安国市 11

高碑店市 22

小计 312

7 张家口市:由张家口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许可管理

桥东区 27

桥西区 19

宣化区 21

张家口下花园区 3

万全区 5

崇礼区 5

张北县 5

康保县 1

沽源县 3

尚义县 2

蔚县 7

阳原县 5

怀安县 3

怀来县 9

涿鹿县 11

赤城县 4

小计 130

8 承德市:由承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许可管理

承德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 38

承德县 4

兴隆县 2

滦平县 5

隆化县 4

丰宁满族自治县 4

宽城满族自治县 4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5

平泉市 5

小计 71

9 沧州市:由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许可管理

沧州新华区、运河区 58

沧县 4

青县 9

东光县 5

海兴县 3

盐山县 8

肃宁县 8

南皮县 2

吴桥县 5

献县 9

孟村回族自治县 3

泊头市 10

任丘市 18

黄骅市 27

河间市 13

小计 182

10 廊坊市

安次区 11

广阳区 61

固安县 14

永清县 8

香河县 13

大城县 6

文安县 12

大厂回族自治县 7

霸州市 23

三河市 64

小计 219

11 衡水市

桃城区 44

冀州区 10

枣强县 9

武邑县 2

武强县 2

饶阳县 4

安平县 6

故城县 6

景县 4

阜城县 5

深州市 9

小计 101

12 河北雄安

容城县 10

安新县 5

雄县 12

小计 27

合计 2213

附件2:

河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

距离及测量标准

序号 地级市 县(市、区) 距离标准 测量标准

中小学校 幼儿园

1 石家庄 全域 80米 30米 由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所称校门、园门不包含消防通道、小门、侧门等禁止学生出入的门。

2 秦皇岛 全域 200米 100米 从经营场所靠近校园、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校园、幼儿园靠近经营场所一侧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距离。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是指供正常或应急进出的通道,含正门、后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3 邯郸 全域 200米 200米 中小学和幼儿园主要出入口大门中心点到申请人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距离,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4 邢台 全域 100米 50米 以中、小学校内或其进出通道口中心为圆心,100米半径范围为标准;以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中心为圆心,50米半径范围为标准。

申请人经营场所大门中心位置须在半径范围外。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可通行的专用消防通道等。

5 保定 全域 100米 20米 从申请人经营场所靠近中小学校、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可通行距离。

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6 张家口 全域 200米 200米 申请人店门中心位置与学校(含幼儿园)所有可出入门的中心位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7 廊坊 全域 200米 50米 从经营场所靠近校园、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校园、幼儿园靠近经营场所一侧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距离。

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学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

8 衡水 全域 200米 30米 以中小学进出通道口中心位置为圆心,半径200米范围为标准;幼儿园周围以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位置为圆心,半径30米范围为标准;申请人经营场所大门中心位置须在半径范围外。

进出通道口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紧急状态下启动的通道除外。

9 河北雄安 全域 50米 50米 从经营场所靠近校园、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校园、幼儿园靠近经营场所一侧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距离,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目视直线距离不作为测量依据。

进出通道口含正门、边门、侧门等。

10 唐山 路北、路南、古冶、开平、滦南、乐亭、迁西、玉田、迁安、遵化、滦州 100米 50米 申请人经营场所的店门中心位置与中小学、幼儿园可出入门(不含专用消防通道)的中心点之间的符合交通法规的最短通行路线距离。

曹妃甸、丰南、丰润 200米 50米

11 承德 隆化、丰宁、兴隆 50米 50米 以校门中心点为测量起始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正门中心点为测量终点,以合法可通行道路为测量基准,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是指师生进出的校门(包括主校门、侧门、偏门等,不含专用消防通道)。

宽城 100米 50米

围场 80米 30米

滦平、平泉、承德县 50米 20米

承德市区 200米 20米

12 沧州 沧县

献县、肃宁、南皮、河间、青县 100米 100米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靠近中小学、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至中小学、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的最短距离。

本规定所称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沧州市区、泊头、东光、盐山、孟村 100米 30米

海兴、吴桥 100米 50米

黄骅 200米 30米

任丘 200米 200米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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